中心管理
规章制度

音乐学院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规程

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总则

1.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实际动手能力,是实验室一切工作的宗旨。

2.互敬、互爱、互助,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实验室氛围。

3.实验室所有人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实验员)、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务必爱护每一件实验器材。

4.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优秀者受表彰,违规者受处罚。

5.齐心协力,科学管理,共同创建一流的音乐学实验教学体系。

6.管理制度分则部分,必要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一)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四)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五)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六)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否则不能启动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三)处置资产的价格以及报废资产的残值,必须经过评估、竞标或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并审核,报国资办审批。

(二)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国资办报教育部备案。

(三)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办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主管校领导审核,国资办上报教育部审批。

(五)凡一次性处置的国有资产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由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或鉴定,国资委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和实施

(一)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并填报《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样件一)(该表在国资办网站上下载)。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国资办。

(三)国资办在审查《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后,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办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资办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1.确定处置底价。对原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要组织评估,确定合理的对外处置底价。

2.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邀请买方,被邀请的买方要求在3家以上。

3.会同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拍卖活动。

4.与成交方签订协议,并督促成交方履行协议,同时做好相关记录,由国资办备案。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各相关部门要以国有资产处置的批示和《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见样件二)为依据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财务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调整有关资产账目,国资办调整学校资产总量,资产使用部门调整备查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各相关部门账务处理的时间应在国有资产处置完后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先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的基础上,按下列原则管理使用:

(一)该项收入主要用于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基金,由财务处统一安排使用。

(二)后勤集团资产处置收入,属学校投入的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属后勤集团自筹资金的纳入集团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

(三)学校投入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已经办理划转手续的,其资产处置的收入可留作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四)在资产处置的收入中安排30%的资金,用于聘请专家鉴定、搬运工力资和奖励等费用支出,由国资办会同财务处管理使用。

第八条为加强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处置后的资产运出校门时,应由买方持国资办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到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校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小件乐器及其它物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使用。

2.贵重仪器设备不得借往院外,院内相互借用应办理登记与归还手续,包括借出日期,使用期限,归还日期等。

3.师生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如有损坏、必须如实报告,以便酌情按有关规定处理。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重点负责保管,具有使用资格者方可使用,务必做好使用记录。

5.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清洁、整齐、完好状态。

6.非本单位师生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7.不准在实验室干私活。

8.防火、防盗、节约水电,务必高度注意安全。


学生实验守则

1.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验,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无故退出实验达三次者,实验成绩以零分记,生病和履行请假手续者例外。

2.学生应在实验课之前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与步骤,以便实验顺利完成。

3.实验中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和现象,不得马虎从事,不得拼凑数据和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4.实验中不得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不得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实验完成后,指定的值日人员务必做好室内清洁。

5.实验结束后,应将仪器设备、乐谱等按原样整理放存,经老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任何实验器材都不得带出实验室。

6.务必高度爱护实验设备,不准乱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发现设备有问题时应时报告老师,如违规操作甚至故意损坏设备、电脑等,应予以赔偿。

7.实验报告务必真实、规范、工整,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须退回重做。

8.要注意安全,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如实报告指导老师。

9.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

 

1.音乐学院实验课成绩考核为综合评分制。每个学生的实验课成绩由平时成绩(50%)与期末考试成绩(50%)两大部分组成。

2.平时成绩中应包括出勤率、实验态度、动手能力、实验结果、实验报告、设备爱护程序和值日完成情况等要素,各要素所占平时成绩的比例由各实验课程任课老师结合本课程特点自定。

3.期末考试分笔试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笔试部分为学科基本知识及发展 (占 25%),实际操作部分考察仪器设备操作正确性(25%),由任课教师 ,实验室主任 ,实验员共同组织考核。


音乐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中心主任与实验室主任协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人员即为责任人。

2.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妥善保管 ,使用与维护,各实验室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其中包括:(1)设备帐目、设备卡片(2)设备使用说明书(3)设备存放地点(4)设备损坏及维修记录(5)设备外借记录等。

3.实验中心主任及实验室主任要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抽查、核对,保证帐、物、卡相符;检查仪器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确保有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各教学实验室应配合实验管理中心的随时抽查。

4.责任人要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保养,以延长使用寿命。

5.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必须登记并报告实验中心,以便及时进行修理。如果是由于操作不当所致的坏损,将在划清责任(学生、教师、实验员)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人依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3万元以上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使用要严格管理,要制定规范操作程序和使用登记制度,具体事项请参照“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7.各实验室的教学设备,皆为音乐学院实验课教学所共有的设备。根据需要,各实验课教学中可以跨实验室使用设备。

音乐学院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单价3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由专人(责任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2.每件精密仪器、大型设备都要制定使用程序,列出详细的操作步骤,张贴在显目处,要求操作人员使用前必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以减少设备的坏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3.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每件精密仪器、大型设备旁设开机使用登记薄,使用人员要记载开机使用的日期、使用时间段(小时→小时)、设备在使用中的运行状态及操作者签名等项目,务必如实记载,以明确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备查。责任人要检查登记情况。

4.管理责任人要负责提醒、监督使用者阅读操作规程、指导其正确使用仪器并要求使用者如实登记;对首次使用该仪器者要负责教会其使用方法。

5.添置设备是为了促进音乐学院的实验教学(包括科研)工作,因此,管理责任人不得借口爱护设备而拒绝接纳有正当需要的使用人。在设备的使用中教学优先。

6.为加强使用人对教学经费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在为科研服务的过程中,应适当收费(收费标准待定),用于维修和保养。

7.如发现设备损坏,必须查清责任,依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音乐学院常用、专用与科研共享(公用平台)设备的

使用和管理规则

1、通用、专用科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这类设备基本属于分散管理,设备所属实验室要负责仪器使用情况记录、维修以及帐、物、卡的管理。

2、共享(公用平台)科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为了提高仪器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以及节约开支,音乐学院对学校投资建设、购买的大型设备,按学校规定要实行资源共享,否则学校不予投资。对此,音乐学院特制定如下规则:

2.1凡学校投资购买的大型仪器(单价3.0万元以上)和使用频度低的中型(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实行公用。一般对2个以上专业和2个以上实验室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公用(偶尔使用不在此之列)。凡用学校经费购买设备,必须向音乐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报购置计划和使用专业范围。

2.2严格管理、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管理方式为:

2.2.1由于学校对固定资产类设备不给专门的维修费,故只能采取使用收费方式管理;

2.2.2按使用次数或时间分担维修费,多用多出,赖帐者,取消其使用资格。收费上缴学校或音乐学院代管,用于维修,挪作他用属于欺骗和违法;

2.2.3仪器放置位置:2008年10月15日前购置的设备,放置在争取到经费者所在的实验室,并由该实验室负责使用情况记录,帐、物、卡管理;2009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用设备放置在公用实验室,由专人负责使用情况记录、维修、帐、物、卡管理。

2.3使用人员的责任:

2.3.1使用仪器前要认真阅读仪器使用说明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凡不按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2.3.2故意制造麻烦而影响使用者,以违纪论处,依校规和法律追究其责任。

2.4凡需使用公用设备者,使用前要亲笔签名承诺:我保证遵守和履行上述原则,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

音乐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1.学生在实验课中所使用的磁带、碟片、乐谱等低值易耗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比例,但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前向学生声明。如果丢失或损坏现象严重,任课教师及实验员有责任向实验管理中心做出解释。

2.实验室的每件仪器设备,使用者均需小心爱护,严格按规程操作,严禁野蛮粗暴使用。凡发现有违规甚至粗暴操作者,应给予教育、警告,若仍不改正,酌情予以适当处罚,直至取消其使用资格。

3.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查清责任,辨明是设备的质量问题或自然坏损,还是使用者操作不当所致。如确系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负担修理费中 100元以下部分的全部,修理费在 100以上时,在赔偿 100元的基础上再加100以上部分的10%。

4.若损坏设备已无法修复而报废,或是将设备丢失,事故责任人需承担部分赔偿,赔偿比例视损失金额多少与事故发生的原因等酌情确定。

5.赔偿处罚由实验管理中心与院行政协商执行。

音乐学院实验教学器材和耗材的购买和报销制度

1、实验教学所用器材和耗材的购买和报销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2、各实验室按下列程序领用器材和耗材:

2.1提前制订器材和耗材清单:由授课老师与各实验室实验员共同商量制订。实验所需的主要器材和耗材在前一学期结束之前制订,并提交书面清单。不能提前购买的和因实验教学计划发生改变,需在本学期购买的器材,请提前三周制订并提交书面清单。

2.2器材和耗材清单的审查:各实验室的书面清单由实验技术人员提交给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副主任和主任审查,审查依据主要为本科实验教学大纲。

2.3实验器材和耗材的领取:实验教学开始之前,由各实验室的实验员到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供应室领取。

3、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按下列程序组织购买和报销:

3.1购买: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提交的书面清单购买药品和耗材。

3.2发票的审核报销:⑴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器材和耗材:由实验教学师范中心主任最后审核,报销签字人包括:经手人、验收人(中心副主任)、中心主任;⑵价格在 1000元或以上的器材和器材:由院长最后审核,签字人包括:经手人、验收人(中心副主任)、中心主任、院长。

4、大型、贵重、易损物品领用管理办法

4.1实验室大型、贵重、易损物品由专人负责管理,有专门存放地点,并设有登记卡。

4.2领用贵重、易损物品时需向管理人员出示能够证明其领用该物品具体作用的材料,经管理人员认可后方可领用,并在登记卡注明日期、领用者姓名、所领物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事项。

4.3管理人员有责任向领用者说明所领物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使用后的处理方法等。管理人员应提醒领用人仔细阅读物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

 

 

音乐学院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负责实验室所需器材、设备的领用及管理工作;辅助实验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辅助实验室主任进行设